[1]蒋栖梧,郑紫婷*.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林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J].江苏林业科技,2026,53(01):54-56.[doi:10.3969/j.issn.1001-7380.2026.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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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林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

《江苏林业科技》[ISSN:1001-7380/CN:32-1236/S]

卷:
第53卷
期数:
2026年01期
页码:
54-56
栏目:
技术与应用
出版日期:
2026-03-20

文章信息/Info

文章编号:
1001-7380(2026)01-0054-03
作者:
蒋栖梧1郑紫婷2*
1.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江苏 南京 211100;
2.江苏森茗生态景观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1200
关键词: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林地建住宅《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一户一宅”法律适用
分类号:
D912.1;D922.37;D922.63
DOI:
10.3969/j.issn.1001-7380.2026.01.009
文献标志码:
B
摘要: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林地建住宅涉及《土地管理法》与《森林法》的适用冲突,实践中林业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之间管辖权争议频发。争议的核心在于当农村村民非法占用林地建住宅时,应由林业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查处,还是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以“非法占地建住宅”查处。该文认为,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以体现“择一从重”和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但如果该农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则应优先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由农业农村部门查处。执法机关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区分适用的方案兼顾了林地资源保护与民生保障的双重价值目标,有助于实现法律适用的精准化与个案正义。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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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Memo

备注/Memo:
收稿日期:2025-12-21;修回日期:2026-01-11
作者简介:蒋栖梧(1984- ),女 福建南平人,高级工程师,大学本科毕业。主要研究方向为森林资源管理、林业执法。E-mail:1010861607@qq.com
*通信作者:郑紫婷(1995- ),女,江苏淮安人,工程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林业调查规划、林业执法。E-mail:1970335507@qq.com
更新日期/Last Update: 2026-06-04